为助力企业发展,优化营商环境,市地税局与市国税局联合推出一期税收*策解答,对企业所得税优惠*策和服务“一带一路”及“走出去”企业的相关*策以问答的形式予以介绍。
企业所得税方面:
一、小微企业是否就是小型微利企业?
答:小微企业并不等同于小型微利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属于企业所得税中的专业术语,有着特殊定义及认定标准。
“小型微利企业”具有两个显著特征,一个是“小型”,另一个是“微利”。在判断是否为“小型”企业时,参照两个指标,即“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在判断是否为“微利”企业时,参照的指标为“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规定,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为: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人,资产总额不超过万元,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其他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0万元,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
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策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根据《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策范围的通知》(财税[]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61号)之规定:年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含)以下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务院总理李克强4月19日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扩大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自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符合这一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减半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策是否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答: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策,不需要到税务机关专门办理任何手续,可以采取自行申报方法享受优惠*策。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所属行业、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
四、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如何计算?
答:根据《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策的通知》(财税[]34号)的规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当前,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国际科技合作加深。在此背景下,为促进企业科技创新,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策的通知》(财税〔〕号,并规定自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起,企业可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新*策。助力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自主研发、自主创新。充分发挥企业自身的优势和主体作用,抢占“一带一路”建设的发展先机,全面开启“一带一路”的国际科技合作模式。通过积极扶持和培育研发企业着力追赶国际先进技术水平,加大国际技术研发和合作,切实把握关键核心技术,加快高新技术企业成长和发展。以下将以问答的形式对研发费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策予以介绍。
五、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策的研发活动范围是什么?
答: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六、哪些研发费用允许在税前加计扣除?
答: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包括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其中,其他相关费用加计扣除的金额受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10%的比例限制。
七、研究开发人员的范围如何界定?
答:研究开发人员的构成,分为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三类,《公告》分别对三类人员进行了界定。研究开发人员的聘用形式,既可以是本企业的员工,也可以是外聘,包括劳务派遣等形式。外聘研发人员包括与本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开发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辅助人员不包括为研发活动从事后勤服务的人员。
八、研发费加计扣除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答:根据《财*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策的通知》(财税〔〕号)之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在税前摊销。
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1.人员人工费用。2.直接投入费用。3.折旧费用。4.无形资产摊销。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6.其他相关费用。7.财*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根据国务院总理李克强4月19日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自年1月1日到年12月31日,将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的比例,由50%提高至75%。
九、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的行业有哪些?
答:财税〔〕号文件采取类似“负面清单”的形式确定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行业和活动。具体来讲,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行业包括: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及财*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上述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上述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十、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策如何申报及备案?
答: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再依照规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策。同时,根据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随年度申报表一并报送。
为简化办理手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实行备案管理。除“备案资料”和“主要留存备查资料”按照《公告》规定执行外,其他备案管理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76号)的规定执行。新*策规定,企业符合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十一、企业发生的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能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答: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可作为人员人工费用处理并按规定纳入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企业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十二、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或与他人共同合作开发所发生的费用,应如何加计扣除?
答: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其中受托研发的境外机构是指依照外国和地区(含港澳台)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受托研发的境外个人是指外籍(含港澳台)个人。
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十三、企业取得的财*性资金用于研发形成的研发支出可否税前加计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97号)规定,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额。
十四、企业为研发活动所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等费用,可否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答:财税〔〕号文件对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范围作了进一步细分和金额限制。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均可作为与研发活动相关的其他相关费用处理并纳入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但规定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10%。
在计算每个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时,应当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财税〔〕号文件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的第1项至第5项的费用之和×10%/(1-10%)。
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
十五、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否税前加计扣除?
答: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创意设计活动是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
十六、企业研发活动中形成的下脚料等特殊物品的处置收入,是否需要冲减研发费用支出?
答:企业在计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时,在当期取得的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应扣减已按规定归集计入研发费用;不足扣减的,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十七、企业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划分不清,可否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答: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但为了优化纳税服务,帮助企业用足、用好税收优惠*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函〔〕号)规定,企业申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策,但账证不健全、资料不齐全或适用优惠*策不准确的,税务机关应做好辅导解释工作,帮助企业建账建制,补充资料,确保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策。
十八、企业某研发仪器设备已享受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是否可再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
答: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计算的折旧、费用的部分加计扣除,但不得超过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金额。
十九、既从事研发,又从事管理的企业某研发兼管理人员的工资薪金支出,可否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答: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同时从事或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应对其人员活动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二十、企业研发活动由于尚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未能在年度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的,以后年度是否可以追补确认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答:企业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二十一、企业存在多个研发项目且不能准确归集每个项目的研发费用的,可否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
答:企业研发费用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税务机关有权对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进行合理调整。
二十二、企业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中的研发费与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中的研发费,是否一定金额相等?
答:研发费加计扣除中的研发费和高新技术企业优惠中的研发费,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对研发费加计扣除*策和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策要求核算的研发费内容,应分别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国际税收方面:
一、我国采取什么方法避免国际重复征税?
答:目前,我国采用“抵免法”消除国际间重复征税,即企业取得的境外所得直接缴纳和间接负担的境外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中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二、在境外缴纳的各种税收都可以回国抵免吗?
答:不是这样的,企业能够申请回国抵免的应当是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应当注意的是,如果企业境外已纳税款中既包括所得税性质的税款,也包括所得税性质以外的税款,企业应清楚划分其中所得税性质的税款金额,无法划分的不能申请税收抵免。
三、我国现行的抵免方法有几种?
答:自年1月1日起,我国开始执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新税法规定,税收抵免分为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两种形式,二者适用的纳税情形及计算方法都不同。新法引入了间接抵免的方式,健全了税收抵免的法律体系,增强了对“走出去”企业的支持力度。
四、“走出去”企业在境外纳税时可享受哪些协定待遇?
答:双边税收协定通常会从营业利润、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财产收益等方面明确各国的征税权及企业可享有的优惠待遇。
(1)营业利润。“走出去”企业在境外从事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时,营业活动时间未超过有关税收协定规定天数或期限的(通常为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天),在境外所在国不构成常设机构,其营业利润免征境外国家的所得税。
(2)股息。“走出去”企业从境外取得的股息,依据税收协定相关条款的规定,可适用优惠税率,如0、5%、7%、8%等。
(3)利息。“走出去”企业从境外取得的利息,依据税收协定相关条款的规定,可适用优惠税率,如0、5%、7%、7.5%等。
(4)特许权使用费。“走出去”企业从境外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含设备租赁),依据税收协定相关条款的规定,可适用优惠税率,如5%、6%、7%等。
(5)财产收益。“走出去”企业从境外取得的财产收益,依据税收协定相关条款的规定判定缔约国是否有征税权,没有征税权的,在境外不负有纳税义务。
五、在境外投资设立分支机构时,是否需要向国内税务机关报告?
答:需要。“走出去”企业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应该在变更工商登记后30日内变更税务登记,向税务机关报告其境外分支机构的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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