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伦

首页 » 常识 » 预防 » 从生源地产案,看退税申请存在的具体问题
TUhjnbcbe - 2021/1/31 8:16:00

背景图片来源于网络,侵删

基本案情

生源地产于年5月25日与东方伟业签订《粮贸大厦裙房合作协议》,生源地产取得房屋销售款后,分别于年3月13日、年6月24日按照销售收入万元申报并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税款总计万元,由于协议所附条件未成就,年5月14日,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经生源地产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合作协议被解除,截至年8月19日,生源地产己将转让款万元全部退还。

生源地产于年11月10日向鲅鱼圈税务局提出退税申请,申请退回已经缴纳的万元。年12月26日,鲅鱼圈税务局依申请将该笔税款退回生源地产账户。

年12月29日鲅鱼圈税务局向营口市税务局提交《关于营口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退税的请示》,年7月10日营口市税务局作出营地税函[]44号《营口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口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退税的批复》,认为生源地产提出退回该笔税款申请,自结算纳税款之日起已经超过三年,不应予以退税。鲅鱼圈税务局收到上述批复后,于年8月2日作出《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营开地税通[]3号,通知生源地产在申报期内将税款万元进行纳税申报缴纳。

案件一审

生源地产收到该通知书后,向营口市税务局申请行*复议,营口市税务局维持该税务事项通知书,生源房地产由此提起诉讼,要求撤销《税务事项通知书》及《复议决定书》。

年10月30日,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作出()辽行初29号行*判决,认为生源地产于年6月24日最后一次申报并缴纳税款,如果生源地产认为多缴纳税款,应从年6月24日起三年内向鲅鱼圈税务局提出退还税款申请。但生源地产于年11月10日向鲅鱼圈税务局提出退税申请,其提出申请的时间已超过三年的条件,不符合申请退还税款的法定条件。鲅鱼圈税务局于年12月26日却将该笔税款退回原告账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退税行为违法。由此站前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税收事项通知书》和《复议决定书》,并要求鲅鱼圈税务局于判决生效后二个月内重新作出行*行为。

案件二审

一审判决作出后,生源地产、鲅鱼圈税务局、营口市税务局均提起上诉,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二审法院,于年12月21日作出()辽08行终号判决书,基本认可一审法院的观点,从而驳回了各方诉求,维持了一审判决。

辽宁省高院再审

年12月25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辽行申号行*裁定书,指令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该裁定的理由主要包含两个方面:

一是是否适用三年退税期限,根据《税收征管法》的释义,《征管法》第五十一条有关三年退税申请的规定,其适用情形限于因理解税法错误、计算错误、错用税率、调高税额或财务技术处理失当等各种原因出现多缴税款的情况。该规定适用于税款缴纳之初就存在错误情形,本案中,生源地产因后期解除协议发生销售退款,才导致多缴税款,故不适用该规定。

二是何时起算退税期限,尽管生源地产缴纳最后一笔税款为年6月24日,但后来由于发生销售退款,导致退税事由发生,因此,应将最后一笔销售退款发生的时间年8月19日作为申请退税的起算点,生源地产于年11月10日向被申请人鲅鱼圈税务局提出退税申请,并未超过规定期限。

律师观点

本案中,生源地产为合作交易行为进行了纳税申报,后因交易被撤销而提起退税申请,鲅鱼圈税务局作为其主管税务机关,已经受理并完成了相关退税手续后,营口市税务局通过内部函件的形式要求鲅鱼圈税务局重新征收该笔已退税款。

税企双方因此产生争议,历经一审、二审及辽宁省高院的再审,本案最终的结果如何,目前还无法预判,但可以预计有关此类的退税争议还会不断涌现。现就争议的产生原因和本案的不同意见作一下简要分析,并提出一点个人浅显的建议。

争议产生的原因

本案的核心争议依然是《征管法》第五十一条的适用问题,五十一条规定了两条退税的路径,其中一条是税务机关发现的多缴税款,其退税不受时间限制,二是纳税人发现的多缴税款,应自结缴税款之日三年内提出申请,超期则不予退税。

纳税人申报纳税,是一项*策性强、技术难度高的经常性工作,在申报纳税过程中,由于税法理解错误、税率适用错误以及财务处理失当等各种原因,都有可能产生多缴税款的问题。在实务中,产生退税申请的原因多种多样,不仅包括计算错误等原因的多缴税款,还包括交易撤销等影响纳税义务的事由,由于第一条路径的可操作性较低,使得纳税人更依赖于主动提出退税申请,但受制于交易撤销的滞后性,三年退税期限的规定,限制了纳税人退税权益的实现,因此税企双方非常容易产生有关退税与否的争议。

本案的不同意见

在裁定书的相关认定中,省高院的法官似乎存在一个逻辑上的问题,一方面认为生源地产产生多缴税款的原因,是协议的解除,该原因不受《征管法》第五十一条有关三年期限的限制;另一方面又指出协议解除的时间点到提出退税申请的时间点,满足三年期限的条件,这种认定对于税务机关而言,是困惑的,也应该是无所适从的。

个人认为,本案作为退税争议,除了单纯的三年期限之争外,还有其特殊性,一是税款涉及营业税附加及土增税等不同税种的实体问题,二是主管税务机关已退税后再要求补缴的程序问题。由于营改增的全面实施,使得本案中,生源地产营业税及附加的多缴问题无法通过后续营业额的冲减来实现,对于土地增值税而言,预交税款的性质也未得到充分的考虑。此外,基于行*行为的确定力而言,在鲅鱼圈税务局已经办理退税的情况下,营口市税务局通过一个内部公函要求征缴已退税款是否合法等等,本案都未做深入讨论。

有关退税条款的建议

现行《税收征管法》有关退税申请条款的规定,过于宽泛,部分内容缺乏可操作性,为切实保障纳税人的实体权益,避免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完善而导致的纳税争议,针对退税条款提出以下两点修改建议:

一是细化税务机关主动发现多缴税款的可操作性。虽然《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税务机关发现多交税款后应当立即退还。但是税务机关如何才能发现多缴税款,并未在《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予以细化,从而造成了这一解决路径不具有落地实践的可操作性,建议新的《税收征管法》及其配套文件,能以法定责任的形式,从程序层面对税务机关如何主动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予以细化明确。

二是设定退税申请时效,应以纳税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并辅以最长退税时效。年《税收征管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八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五年内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可以看出,立法者意识到了三年退税期限较短,容易引发退税争议的问题,但是将退税时效简单延长到五年,仍以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算,依然面临着诸多问题。笔者建议将该条款修改为“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多缴税款之日起五年内,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但是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作者简介

胡晓锋律师

北京大学法学硕士

专业领域:

税收案件争议解决

涉税刑事案件

离职后职务发明的判断可不分析专利的实质性特征

案例评析:现货大宗商品交易案

企业商标注册及保护相关问题

END“铭盾“核心领域:知识产权、劳动法、公司法、合同法、常年法律顾问用专业帮客户解决法律难题“在看”支持作者点这里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1
查看完整版本: 从生源地产案,看退税申请存在的具体问题